以高校招生收费制的全面推行和一批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项目的正式启动为标志,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多主体,多渠道的投资结构基本建成,政府与个人,中央与地方的投资职能初步界定,高等教育资源再生产开始进入良性运行轨道。然而,改革过程中社会公平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亟待理顺,有关的制度、法规仍需完善,可以说社会公平问题已经构成了对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制约。
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即一方面高等教育所推动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等社会成果为全社会共享,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又为受教育者个人带来了经济收入,因此在政府财政投资之外,受教育者个人承担一部分教育投资,无论对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还是对社会公平程度的提高都是必要和有益的,这也是高校招生收费制的理论基础。然而,以上分析还隐含着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就业市场的开放;第二,教育信贷的完善。我国高校招生收费制实际上是在这两个前提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推行的,故而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有损于社会公平。
首先,对受教育者而言,支付一部分教育费用,意味着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理应通过在就业市场上自主择业,取得较高的经济收入而获得补偿与增值,也就是说,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其投入机制与产出机制应该是对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教育者个人既然承担了高等教育的必要投入,就有权利要求享有高等教育的产出,即择业自主。
其次,社会应该为有能力而无财力的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如果由于高校招生收费制而造成了贫寒子弟辍学,无疑是对社会公正的极大讽刺,实非国家民族之幸。此中道理并无异议,问题在于如何确立保障制度。我国高校招生收费制的推出并无完善的教育信贷制度配套,已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高校中的个人教育贷款额度小,实施面窄,借贷期短,借贷法律关系不明确,操作程序不严密,资金来源不落实,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建立完善的教育信贷体制势在必行,笔者建议:第一,筹备国家高等教育信贷基金,委托社会专门机构运营,管理,享受政策性金融待遇;第二,健全个人教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贷款的有效使用与正常回收;第三,积极推进收入市场化,为接受高等教育者取得理想的经济收入创造条件。
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物品,又具有准全国性,即高等教育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均匀分布的,也就是说,虽然全国都可以享有高等教育所带来的社会收益,但各个地区享有这种收益的机会与比例是不相等的,因此,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应该相应分为两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要承担高等教育投资职能。
地方财政承担的国家高等教育调节基金份额可以考虑由下面三项指标决定:第一,各地境内的非本地区所属高校(主要是中央所属高校,也有个别的地方异地办学的情况)的数目与质量。高等院校对所在地区而言,无疑会带来多方面的利益,如节约当地居民异地求学的费用,为当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丰富当地文化生活,以投资效应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等等,因此地方政府理应分担一部分境内的非本地区所属高校的投资。第二,各地区适龄青年高校入学率。此比率目前在各地区之间相差很大,这意味着各地居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不均等。在高等教育还是一种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应当对此加以适当调节,以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各地区就业人口中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此比例高意味着该地从高等教育中获得了更多的人力资本优势,这种优势又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从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地方财政为此承担一定的教育投资应在情理之中。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